校办〔2012〕2号
学校各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110周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和《太原理工大学110周年校庆捐赠答谢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太原理工大学110周年校庆捐赠管理办法
值此我校110周年校庆之际,社团组织、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表达关爱之情。为保证捐赠依法合规地管理使用,确保捐赠意向的落实到位,贯彻学院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调动部门和教职工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捐款原则
1.自愿原则。校友、社会各界及在校师生员工可按照捐赠者意愿以个人、团体名义捐赠,数额不限,但各类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专款专用原则。校庆期间,各种受捐财物属于学校财产,受法律保护,捐赠资金或物品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3.账目公开原则。校庆期间,各种受捐资金和物品在校友专刊和校友网上公布。
二、校庆捐赠工作的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校庆资金筹集工作组,负责开展各项筹资工作。
2.各学院、有关单位成立资金筹集工作小组。
三、校庆捐赠方式
1.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可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学校指定账户,亦可与校庆资金筹集工作组联系具体捐赠事宜。
2.海外人士捐赠可直接与校庆资金筹集工作组联系,也可通过校内其他部门转达捐赠意向。
3.广大校友捐赠可以原学院、班级为单位,也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汇款到学校指定账户。
4.学校教职员工捐赠可以学院、部处为单位,各学院、部处将本单位职工捐款汇总后报送至校庆资金筹集工作组。
5.通过银行或邮局向学校捐赠的单位或个人请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注明“校庆捐赠”字样及捐赠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涉及境外捐赠的物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四、校庆捐赠资金(实物)的管理和使用
1.学校设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捐赠资金,赠物由资产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统一保管。
2.捐赠给学校各类资金或物资,按捐赠者的意愿,由学校统一管理,专款(物)专用。
3.各学院争取的捐赠,原则上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但必须制订具体的捐赠使用管理办法,保证捐赠资金或物资合理使用。学院筹集捐款的60﹪、其他筹资工作小组筹集捐款的30﹪用于校庆期间活动开支。
4.采取商业化运作筹措的校庆活动资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5.校庆捐赠的统计办法:对学校直接的捐赠、学校领导筹集的捐赠、协议单位的捐赠﹑校友会的捐赠计入校庆资金筹集工作组;各筹资工作小组联系到的捐赠计入各资金筹集工作小组;个人联系到的捐赠,计入所在单位的资金筹集工作小组;捐赠者有明确意向的,以捐赠者意愿为准;无明确意向的校友捐赠,计入校友原专业所在学院资金筹集工作小组。
太原理工大学110周年校庆捐赠答谢办法
2012年5月,太原理工大学将迎来110周年校庆。多年来,社会各界对太原理工大学的发展出谋划策、捐资捐物,为学校实现研究型大学的奋斗目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答谢海内外热心人士、单位团体对学校的关爱,特制定此办法。
一、筹资原则
(一)捐赠是捐赠方的自觉行为,完全采取自愿的原则。
(二)捐赠采取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对于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收受和使用在相应范围内张榜公示。
(三)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审计,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管理情况。
(四)捐赠财物根据捐赠方意愿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捐赠财物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学校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物进行评估。
二、合作方式
(一)无偿捐赠资金或实物;
(二)认捐或者设立专门项目;
(三)合作举办活动;
(四)冠名方式;
(五)科技合作。
三、捐赠步骤
(一)面向海内外校友、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征集捐赠意向及方案;
(二)捐赠者向学校提交捐赠意向书;
(三)学校进行捐赠评估,并与捐赠者洽谈赞助方案,对较大金额捐赠意向者,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将登门拜访并洽谈;
(四)捐赠者根据双方沟通情况,向学校提交正式的赞助方案;
(五)学校最后审定赞助方案并与捐赠者签订合约。
四、捐赠项目
(一)各类出版物项目
包括资助校史、校友风采、宣传画册、宣传片等编辑出版的捐款和各类出版物的捐赠。
(二)基础设施类
包括资助新、旧校区已建、在建和待建以及准备修缮改造的各种建筑物和其他基础设施:如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纪念雕塑、纪念墙、宣传长廊、道路景观等的捐款。
(三)奖助基金类
包括各类科研基金、奖助学金、助教金、教师培训基金、留学基金等项目的捐款。
(四)合作共建类
包括共建学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以及各类学术报告等项目的捐款。
(五)纪念活动类
包括资助庆典文艺晚会、文体比赛、学术会议、学生活动等。
(六)实物捐赠类
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房产、车辆或其他物品的捐赠。
(七)根据捐赠方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五、鸣谢方式
(一)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在校庆网站和校庆专刊上公布,并通过其它媒体在学校内进行广泛宣传。所有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人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均列入学校特制的校庆捐赠纪念册,并永久保存。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征得捐赠方同意,对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将通过社会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单位、团体捐赠价值10000元人民币以上者,个人捐赠1000元人民币以上者,学校将赠予捐赠证书。
(四)单位、团体捐赠50万元人民币以上、个人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可设立以捐赠方命名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助学金。
(五)捐赠建设校园建筑、基础设施,捐赠等于或超过某建筑物五分之一造价者,可获得该建筑物的命名权。
(六)人文景观、纪念雕塑,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者,基座铭刻捐资人姓名、简介或捐资单位名称、简介。
(七)捐赠资助校庆大型活动、校庆出版物等的单位、团体、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八)为校庆捐赠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在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享有学校教学资源、科技开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九)对于捐赠方捐赠的物资,折合人民币后,比照以上相应条款进行鸣谢。
(十)鸣谢方式的未尽事宜可由捐赠方与学校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根据捐赠方意愿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