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1〕11号
学校各单位:
《太原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8月12日太原理工大学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太原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行为,提高非学历教育质量和水平,使我校的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为区域和行业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我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原则,以继续教育学院为主,专业院系发挥学科优势,面向党政干部、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大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等在职人员举办。
2.学校成立“太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国际合作处、保卫处和各学院负责人组成。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拟定和运行保障。太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
3.学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实施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我校非学历教育的职能机构和实体机构,学校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与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项目。
4.学校对校内非学历教育单位实行年报年检和评估制度,由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的年检评估由太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实施。
5.根据举办方式,非学历教育项目可以称为“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研讨班”、“讲座”等。
6.各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时,应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详细了解其信誉和实力;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学校规定的条件。非学历教育活动中,对外合作协议(或合同)在签字前必须经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报校长办公室审核。
7.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损害学校声誉。招生宣传材料中必须注明举办单位全称。招生简章和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须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举办单位应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
8.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颁发各类结业证书,并进行电子注册。各教学科研单位不得自行颁发结业证书。
9.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财务规定,学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属于与其它单位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按合作协议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从各相关单位账目中进行业务费和酬金的结转。
二、非学历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1.非学历教育包括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岗位培训、公民教育等,以及各种形式的单科培训辅导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辅导班、研究生入学考试辅导班、公共考试培训等,可按本规定办法实施管理。
2.依培训项目的性质,非学历教育可以分为强制性培训和非强制性培训。强制性培训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举办的培训项目;非强制性培训是指根据市场或企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举办的培训。
3.按办学地点划分,培训班可以分为:
(1)校内办班:凡使用太原理工大学各校区内(包括分校)由太原理工大学管理使用的教学场地、设备等,举办(包括与有关单位合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
(2)校外办班:非校内办班以外其它的办班形式。
三、非学历教育项目报审手续
1.承办单位向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太原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报审表》,认真填写各项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定、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委员会办公室;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进入审批程序。报审件一式三份(委员会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承办单位各一份)。
2.承办单位需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与合作方洽谈合作内容、方式以及责、权、利等有关条款,草拟合作文本;
(2)经承办方主要领导审核后填写用印申请,报校长办公室;
(3)校长办公室委托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署意见;
(4)承办单位持用印申请和法律顾问审核意见经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方可在校长办公室用印;
(5)程序完备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送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经审批同意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承办单位可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
(1)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
(2)由委员会办公室到山西省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备案文件;
(3)到相关部门办理教室使用手续(校内办班);
(4)需要提供住宿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联系住宿事宜(校内办班)。
4.培训单位刊播非学历教育的招生广告,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审批表》,征得委员会办公室的同意方能刊播。
四、教学管理
1.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报审批的教学计划和进行成绩考核的办法(考查、口试、笔试等),若有变动要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培训单位必须有明确的培训计划,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并加强管理;
3.培训结束后必须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教学档案;
4.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各培训单位举办的培训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教学计划实施、教学质量、考核情况、考场纪律和收费标准等方面。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责成培训单位进行纠正。
五、证书发放
1.按照规定,证书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发放;
2.证书有两种:多课程教学班发放“结业证”,单科教学班发放“单科合格证”;
3.培训单位申领证书手续如下:
(1)培训单位必须备齐下列材料方能申领证书:
①《非学历教育项目报审表》;
② 齐全的教学档案;
③ 计划财务处签署确认的经费核算意见;
④ 学员近期免冠二寸标准照片一张;
⑤ 学员的电子档案:学员登记表和成绩。
(2)填写非学历教育项目证书申领表;
(3)由委员会办公室给出证书号码,由承办单位填写证书的有关栏目;
(4) 委员会办公室收取证书的工本费;
六、教学档案归档内容及要求
1.培训班学员的学籍档案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验收整理(办证时同步进行),对于电子档案要进入相应的数据库,对于纸质档案要按校档案馆的要求装订成册,定期交送存档;
2.归档内容:
(1)《非学历教育项目报审表》(含联合办学协议书);
(2)学员情况汇总表(含成绩及证书编号);
(3)办班小结。
3.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填写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分管校长,一份留存)。
七、办学经费管理
1.计划财务处根据“报审表”办理财务立项、收据出借等手续;
2.承办单位在开班一周内将所收款项和借用的收据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经费分配比例进行划拨;
3.开班一周后的零散收费,凭承办单位的收费通知,由计划财务处代收,在办班结束时进行结算;
4.办学成本的使用:用于与办学有关的各项支出;
5.办学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收费;
6.学校和承办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见下表:
(1)对于非强制性培训
|
学校 |
办学成本 |
校 内 办 班 |
40% |
60% |
校 外 办 班 |
20% |
80% |
结余部分用于承办单位发展基金。
对于特殊情况的培训项目,由委员会与各承办单位依据实际情况报请学校审批后另行确定分配比例;
(2)对于强制性培训,经费管理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7.学校对于开展非学历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给予奖励。
八、附则
1.本规定由太原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学校以往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同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