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2010〕1号
学校各单位:
现将《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1、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2、太原理工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3、太原理工大学房产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太原理工大学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投标工作,保证工程项目与采购物资的质量,维护学校利益,防止违纪和违法行为的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采购方式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学校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置招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库。
一、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职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室、审计处及计划财务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招标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招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
1.贯彻国家采购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报批采购方式(属财政性资金报省相关部门审批,其他经费采购项目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3.审查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与中标信息;
4.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标合同的文本内容。
5.签订归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商务合同与外贸进出口代理协议、办理货物外贸进出口免税手续,并负责合同的执行情况;
6.负责归口范围内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7.负责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8.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9.完成招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设立由学校职工代表担任的监督员制度,主要职责有:
1.了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过程。
2.参与利用校内资金5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的招标。
3.对招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可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六)各使用部门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技术性事项。
主要职责有:
1.负责招标所需技术参数的拟定与技术释疑。
2.项目承办单位可推荐投标人
3.负责采购项目技术协议的洽谈、审查与签订,并负责合同履行。
4.组织进口货物与大型货物采购前的论证;
5.负责组织中标货物的验收工作。
6.负责项目的实施。
二、招标组织单位职责:
(一)负责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二)组织审查投标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中标通知书。
(四)设立如下招标组织单位:
1.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网络工程等仪器设备、家具和大宗物资的采购和招标以及学校经营性房屋租赁等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2.基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承包合同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等)项目的招标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按照政府规定与相关政策负责审批与组织实施。
3.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
4.教材的采购招标由教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5.图书的采购招标由校图书馆负责组织实施。
6.医疗药品的采购招标由校医院负责组织实施。
7.其他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组织实施。
9.本办法未约定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评标专家库是由相关专业的副高职称及其以上的专家组成、负责向招标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专家群体。专家名单由各单位推荐,经学校招标委员会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数据库统一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名单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增补和更换。
四、开标前,各招标组织单位要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成员由招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组织单位负责人、招标项目具体负责人以及技术专家(技术专家从学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校外聘请)组成。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标、谈判并最终形成中标结论。
第三章 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方式执行;对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学校各单位须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采购方式审批表》,通过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审批并经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其中集中协议供货与询价采购要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采用协议供货的货物,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时,要由学校组织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投标单位必须是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单位);
(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分散询价采购的货物,同类货物批量采购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时,要由学
校组织采用邀请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招标;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采用协议供货或分散询价采购的货物,采购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的利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时,可直接进行询价采购,但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家电等货物要由中央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单位供货。
第九条 其他资金采购限额执行以下标准:
(一)基本建设项目: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
1.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学校基建项目,按政府部门相关的招标规定执行。
2.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二)货物类:指一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大宗物资以及交通工具中的公务用车等。
1. 一次批量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方式采购;
2. 一次批量采购额在5(含5万元)至10万元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3. 一次批量采购额在2(含2万元)至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内部组织谈判进行采购;
4. 一次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以下的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由使用单位自主采购;
5. 科研费购置批量采购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采购;6. 办公自动化设备一律由政府规定的协议供货单位供货。
(三)家具类:指一次批量购买教学、科研用家具类货物。
1.采购家具批量(或单件)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2. 采购家具批量(或单件)金额在5(含5万元)至10万元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3. 采购家具批量(或单件)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实行询价采购方式(其中科研费购置家具类货物,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采购)。
(四)图书类:指一次批量购买教学、科研用图书类。
1.图书类批量购置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2. 图书类批量购置总金额在2(含2万元)至5万元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3. 图书类批量购置总额在2万元以下实行询价采购方式(其中科研费购置图书类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自主采购)。
(五)教材类:指批量采购学生用教材类。
1.教材类批量购置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2. 教材类批量购置总金额在10以下的,根据如何有利于学校或学生的利益,确定采购方式;
(六)后勤保障类:指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
1.投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或邀请等招标采购方式;
2.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采用谈判方式;
3.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七)学校经营性房产租赁按《太原理工大学经营性房产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八)医疗药品的采购从山西省政府与山西省卫生厅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机构每年度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方案》入围的单位中,采用竞价办法确定医药用品供货商。
第十条 教育部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由招标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和厂商共同进行商务谈判采取特殊采购方式。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安全的;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采用单一货源采购方式;
(二)对学校在短期内已经完成的招标进行续标(不重新组织招标,仍按照本办法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三)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与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国产大型货物要填写《太原理工大学采购进口与大型货物申请表》与《太原理工大学采购进口与大型货物审核表》,经业务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 除财政性资金由省财政厅确定采购方式外,其余货物的采购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进行的条件:
(一)招标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招标书经使用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加盖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章后方可向外发布;
(三)招标应确定相应资金同时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后才能进行;
(四)属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五)非财政性资金货物的采购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凡不能满足以上任意一条者,招标应改期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的招标主要采用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货源、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货物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和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一)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要在政府采购网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网上同时进行公示;
(二)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要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完成此项工程和供货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三个,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技术参数提出质疑时间等;
(二)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组成及格式要求、评标标准以及合同样本的主要条款;
(三)投标文件格式附表。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组织单位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保留有修改、澄清或者解释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或者解释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方应标时应当做到: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后密封;
(四)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按无效标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及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进
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如投标地点有变动,招标人人提前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要确定评标专家组成员,该成员在开标前要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投标方不得少于三家,如少于三家,应予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变更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八条 开标时间截止后,监标人宣读招标纪律,由学校监察室和审计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当众开封唱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各负其责:
(一)监察室、审计处负责监督整个招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无违纪情况;同时负责审查投标
人的资质、信誉和业绩等情况;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投标报价的审核;
(三)国有资产处负责监督整个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与招标文件要求;
(四)使用单位主要负责各投标人的应标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如有疑问需进行技术答疑;
(五)专家组成员主要负责审查投标文件的技术与商务部分的应答,如有疑问需进行技术答疑,并对评标结论
负责。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在打分表上打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各投标商得分情况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要在评标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应填写《开标、评标和定标情况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结束,中标结果要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对应媒体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中标方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七日后,与招标方进行合同签订事宜。如30日内中标方未与招标方联系或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方有权变更中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招标采购合同分技术合同与商务合同两部分,使用单位进行技术合同的签署,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商务合同的签订,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不得对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做出更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及投标商所做的其他承诺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随合同一起生效。如发生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解决。
第三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签署的有效合同付款;对于工程项目需要送审计部门审计的,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付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校监察室依照相关的法规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查处。依法对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对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违纪违规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业务部门负责人、招标采购及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第四十三条所列事项行为的;
(二)将必须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标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业务部门或采购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有效期内不与学校签订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终止合同执行、不退还其履约保证金、赔偿学校损失、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性质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标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约定,延迟30天后交货的;
(二)交货后,经验收不合格,在约定时间内不整改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在质保期间,未按规定实行售后服务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单位、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十三条 管理部门不按规定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扰乱招标投标活动事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使用国(境)外捐助资金、贷款资金采购项目的招标,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按其规定进行,但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与招标有关的全部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评标意见、结果、报告、合同等,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终结后,由招标组织单位负责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太原理工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活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太原理工大学的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合同包括货物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以及房屋租赁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务合同。
第六条 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盖章(加盖太原理工大学印章或经学校批准启用的合同专用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合同管理与分工
第七条 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签署、履行、整理及归档等。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规范各类招标合同的文本内容,并负责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第九条 合同实行归口管理,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业务的合同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网络工程等仪器设备、家具和大宗物资的合同以及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合同管理;
(二)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基建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承包合同中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项目的合同管理;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的合同管理;
(四)教材管理部门负责教材的合同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的合同管理;
(六)校医院负责医疗用品的合同管理;
(七)其他独立核算的经营性单位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合同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签订合同的检查、监督和执行情况,定期将已完成合同移交校档案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时,应通过业务主管部门分项进行审查与签署。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金额范围:
(一)凡使用省财政厅网上直接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均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所有通过招标采购的项目,均要签订书面合同;
(三)所有在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家电等货物,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均要按规定签订书面供货合同。
(四)除招标外,合同签订按以下标准执行:
1. 基本建设项目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新建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室外水电管网工程、拆迁工程等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订项目书面合同。
2.货物类:
单台或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货物,均需签订书面合同;
3.家具类
一次性购买家具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要按规定签订书面供货合同。
4.图书类:
一次性购买图书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要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5.后勤保障类:
学校基础设施、校园绿化美化、水电暖材料及计量表具、炊饮机械、维修工程、公寓物资等项目一次性采购额在2万元以上的要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6.医疗药品类
按山西省政府与山西省卫生厅规定与《山西省医疗机构每年度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方案》入围单位的中标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7.化学危险品类
化学危险品不论金额大小,均要签订合同。
8.学校经营性房屋租赁不论金额大小均要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订立合同前,要落实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任何单位均不得洽谈、起草和订立合同。同时,签订合同责任人要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经营范围以及履约能力等,对无经营资格或资信不好、无履约能力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单位地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收货地点和交货方式、售后服务承诺、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签约代表、时间等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遵循以下规定:
各类合同必须由项目或部门负责人、学校授权的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代表人签署。未经批准,校内任何人不得签署合同。
1.所有技术合同均由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委托代表人签署。
2.学校专项资金采购项目由学校授权的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代表人签署;
3.学校所属各部门资金的采购项目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
4.科研资金的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签署。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订立合同无效: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
2.与无经营资格、无履约能力或资信不好、无承担经济责任能力单位订立的;
3.利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等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校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交易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初审、计划财务处对经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完毕,由授权委托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后,方可盖章。
第十九条 重大经济合同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合同,要由主管副校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要由校长审批,以确保学校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保留合同原件,并对合同进行编号、存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保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的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需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协商,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转让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对尚未履行、终止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九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进行整理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或遗失。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约定自行终止。
第五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因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事宜,给学校造成经济、名誉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经济和行政责任,重大合同失误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因故意、过失或未经授权私自签订合同,造成经济或其它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或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主管部门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校办企业及独立法人实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理工大学合同签订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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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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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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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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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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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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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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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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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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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支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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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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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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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法律顾问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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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校长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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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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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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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签署;
2.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由业务主管校长审核后签署;
3.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校长审核后签署。
附件3
太原理工大房产资源调节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用房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系指产权隶属太原理工大学的除家属住宅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太原理工大学公用房。
第二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机构设置上,学校成立“校公房管理与改革领导组”,领导组由组长、副组长、成员若干组成,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组负责全校公房改革和重大问题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房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并代表学校授权各部门使用和经营,对不同位置、不同性质的房屋进行评估,评定收费标准或采取招标定价,确保房产资源调节费的交纳;学校计划财务处开设“房产资源调节费”专户,收缴全校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对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1.根据学校批准的公房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
2.负责全校公用房的日常分配和调整。
3.负责组织鉴定房屋的使用性质并对不同性质的房屋进行评估。
4.负责和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并督促各单位缴纳公用房调节费。
5.负责对全校公用房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和各部处是学校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和二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制定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和调整方案。
3.负责本单位公用房档案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
4. 负责向学校缴纳本部门的房产资源调节费。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学校公用房实行 “分类管理,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用房单位根据用房面积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以建立公用房的自我约束机制,借助经济杠杆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公用房的弊端,提高公用房的利用率。
第六条 根据具体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共分四类:(1)行政办公用房;(2)教学、科研用房;(3)后勤服务用房;(4)产业、商业用房。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直属部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八条 教学、科研用房,是指用于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学院办公用房、教师办公用房、教学实验室、计算机房、绘图室、陈列室、展览室、学生文体活动室、科研用房等。
第九条 后勤服务用房,按照其具体情况及承担的任务,包括办公用房、设施用房、服务用房三类。
第十条 产业用房是指学校用于技术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的用房。商业用房是指按合同关系承租学校房产从事商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用房单位按合同规定向学校交纳房屋租赁及相关费用。<, /SPAN>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分配给校内各单位的公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各使用单位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并根据不同类型用房,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各类用房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标准暂定如下:
1.行政办公用房不低于:50元/m2·年。
2.教学用房不低于:50元/ m2·年。
3.科研用房不低于:50元/ m2·年。
4.后勤服务用房不低于:50元/ m2·年。
5.产业用房:用于技术开发和生产的用房不低于100元/ m2·年。
6.经营性用房:按《太原理工大学经营性房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房产资源调节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收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公用房房屋使用性质如需改变,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房屋结构;不得私自改建、扩建;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租赁、投资、入股、抵押等。
第十四条 新建筑验收后,使用单位迁入前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公用房调整时,使用单位要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签订《公用房使用协议》。未经学校许可,各使用
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和调整房屋。
第十六条 因工作任务变化、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用房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和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房源,凡闲置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交还原工作用房。由于工作需要仍然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合理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对于公用房建立使用情况记录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每年对公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为保持学校公共教室内设施的良好使用状态,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占用学校公共教室办各类培训班,违者将按收费额度加收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用房使用面积每年核定一次,每年六月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当年各单位各类用房实际使用面积,核算出房产资源调节费,交由财务处收取。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否则,由计划财务处直接从各单位的经费中扣除,或收回所占房屋。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筹资金或引进资金建设的房屋,10年内免缴公用房调节费,第十一年开始按规定进行交纳。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只对二级单位实施公用房直接管理,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房产资源调节费的5%用于房屋的维护、管理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