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建设,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现将《太原理工大学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太原理工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太原理工大学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2.太原理工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
2015年10月23日
附件1
太原理工大学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保障集体财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促使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一、安全检查工作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学校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有效手段。
二、学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认真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原则和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检查工作责任制,实现学校安全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盗、防泄密、防恐暴、防爆炸、防破坏、防投毒、防踩踏、防自然等灾害事故”,特别是对学校重点要害场所部位以及其他薄弱环节的安全防范等为主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
四、安全检查形式分为各单位日常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和学校组织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督查。
(一)单位日常检查
1.全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并认真对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2.各单位要组织每月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内部进行检查、自查。尤其对重点要害部位如“机要”、重点防火、实验室等重要场所部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落实“部位”责任人的每日检查和安排组织人员进行每月1-2次的定期检查以及重要时间节点和节假日的安全检查。
3.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工作档案。认真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如检查的时间、部位、组织参加检查的人员、查出的问题、隐患,是否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隐患整改的落实等,并按学期或年度归档,以备查考。
(二)管理部门检查
按照《太原理工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校党保〔2015〕4号)文件要求,学校有关职能处室对所管辖工作范畴进行日常检查或定期、不定期检查、督查。督促对所管辖单位安全检查、自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同时认真做好各次检查、督查记录。
(三)学校检查、督查
学校综治委(办)、保卫处在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定期组织对全校进行安全检查;组织对列入重点管理的单位、部位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学校各个不同时期安全工作特点组织进行安全检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的工作部署组织安排进行专项检查、督查。
(四)检查方式
学校组织安全检查将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突查方式。在安全检查工作中要明确每次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检查。
五、检查要求
(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告知,需要书面告知的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急事急报,督促立即整改或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基础上限期整改。
(二)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全面。检查时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报告。对查出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要区别轻重缓急并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同时认真做好检查登记。
(三)学校将各单位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与落实作为部门年度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附件2
太原理工大学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是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单位。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确保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增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防盗、防泄密、防爆炸、防破坏等安全防范能力,促使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和山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在教学、科研、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保密性强,经审批纳入重点管理的实验室、图书馆、机要、档案室、财务室、贵重(重要)物资仓库(包括试卷保管室)等,大致分为:重点要害、重点防火、重点防盗单位(部位)。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确定,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部门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保卫部门初步审核、认定,经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确定,主管校领导签字,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保卫部门建档(一式三份)备案,列为重点管理单位(部位)。
第四条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责任管理制。认真贯彻“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做好本部门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管辖内的各级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第二章 重点要害部位人员配备
第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所有工作人员,由使用、聘用部门会同人事处、保卫部门做好政审工作,按照工作需求配备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人员并进行岗位培训,防止不合格人员进入岗位。
第七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单位的各级负责人,要做到“五熟悉”,即熟悉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熟悉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用途、性能;熟悉化学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害性及物资安全管理常识;熟悉安全防范制度;熟悉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等情况,特别要随时注意其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苗头要尽快调查核实。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继续工作的人员,要建议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将其调离。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要经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暂时留用,但必须采取绝对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对进入或调离重点要害部位岗位的工作人员,均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防止草率行事。
第三章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
第九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单位逐级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岗位责任制,岗位工作安全管理须定人、定位、定岗、定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人。
第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须实行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加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严格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认识,强化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和需
要夜间驻守值班人员应加强昼夜值班和日常巡查、警卫、
守护。应建立详细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严禁脱岗,切实履行和承担起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所在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每日检查巡查、每月检查、每季或重大节点检查、排查,建立检查台帐,做好每次检查记录,及时发现、排查、整改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严防发生政治案件(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等各类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