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保〔2011〕6号
学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7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学校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教后勤〔2011〕28号)精神,学校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校开展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学校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隐患“台账”,落实隐患整改,完善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杜绝校园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的开展,确保完成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目标任务。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学校决定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张文栋校长
副组长:张惠元副书记吕永康副校长
成 员: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保卫处、学生处、教务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两个“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组:
第一组组长:张惠元副书记
副 组 长:党委办公室主任
成 员:宣传部部长、保卫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
负责检查验收迎西校区所有单位,检查汇总资料按时交到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组组长:吕永康副校长
副 组 长:校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学生处处长、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处长、后勤保障处处长。
负责检查验收柏林、虎峪、长风、轻纺校区所有单位,检查汇总资料按时交到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
三、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进度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从8月18日到11月中旬,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8日—9月30日自查阶段
由学校各单位自查存在的隐患问题,能整改的立即解决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建立“隐患台账”,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整改,并将“隐患台账”、自查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到领导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10月1日-11月1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由学校组织“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组分组对全校进行检查验收,现场办公,督促完成隐患整改,各组将检查验收结果于11月1日前报送到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前为总结阶段。
由学校安全领导组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准备相关资料,迎接上级检查组来校检查。
四、安全工作专项行动百日大检查主要内容
1.学校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规、上级和学校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情况。
2.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包括设施维护、制度落实)情况。
3.校园交通安全情况。
4.学校各项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5.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情况。
6.校舍建筑安全情况。
7.大型公共活动安全制度执行情况。
8.学校食堂、饮水设施卫生制度执行情况。
9.各学院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10.学校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11.学校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制定与落实情况。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学校各单位要把安全工作置于头等重要的位置,深刻领会这次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的重大意义,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安排,搞好自查,做好整改。
2.周密部署,严格督查。学校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制定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开展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要求,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学校检查组要严格、全面、细致、深入地进行督查,决不能搞形式,走过场。
3.强化落实,重在整改。学校各单位要对照本次专项行动检查的各项内容,全面检查本单位所辖范围内各类安全隐患和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狠抓落实,限期整改,不留死角。对于自身能力范围内的问题,不等不靠,及时解决;超出自身能力范围外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专人跟进,争取尽快予以协调解决,不能一报了之。
4.广泛宣传,群防群治。学校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校园网络等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发动广大师生、教职工参与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加大群众督导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师生、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安全隐患,形成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广泛参与的安全工作氛围。
5.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学校各单位要以这次安全工作百日大检查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学校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广大师生、教职员工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工作环境和学习生活环境。
6.认真总结,畅通信息。学校各单位特别是领导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此次大检查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学校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和检查组要及时根据大检查专项行动的阶段要求报送材料,同时,检查、落实相关动态也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到领导组办公室,以便学校汇总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