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2010〕1号
学校各单位:
现将《太原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太原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二○一○年
二月十日
附件
太原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校作为“211工程”建设大学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服务山西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科技成果产出,提高科技研发效率,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
1、国办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教财〔2005〕11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发晋财教〔2004〕12号文件《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财教〔2002〕6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5、参考:我校1999年制定和实施的太原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我校的实际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国家事业单位、企业和本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包括现金、转帐支票、承兑汇票等。
按任务来源科研项目分为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相对应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等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科研项目等。
国家级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国家科技计划等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省部级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其它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省、市属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等。
2、“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学校的科技项目,如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及各类科研产品的小批量生产等和学校科技成果的转让。
第四条 来源于各种渠道的科技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指定的财务账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项管理,由科技处按科技项目独立编号,由计划财务处按项目实行经费一项一户制,在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管理费之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签批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
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学校科技处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发出冻结通知。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实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分管财务、科技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见图1)和权限行使科技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职责。
1、科技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科研合同和项目实施过程,并按本办法和科技项目实施办法,做好科技项目的项目编号,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账号设置、拨款通知、结题通知、结余经费的结转、账号核销,配合项目负责人办理技术开发项目的免税手续。
2、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并按本办法做好科技经费的到账通知、账号设置与核销,开具项目经费的收据以及办理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并根据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发票额的到款,管理项目经费的支出;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内按一支笔原则签批使用项目经费和项目发展基金;监督、指导科技处、各学院、各校级研究所、各校级中心分管负责人在其权限内按一支笔原则签批使用科技管理费。
3、审计处负责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4、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收据和发票额的到款,在校内按规定签批项目经费的借款、报销、固定资产入账、结余经费的结转,接受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技经费到款管理
第六条 科技经费到款后,由计划财务处填写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底,一联送科技处)。
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到款通知单”及本办法,开具“到款入账通知单”(包括项目编号、各项提取比例、入账账号,一式四联:一联留底,一联送计划财务处、一联送院所中心、一联送项目负责人)并通知计划财务处、院所中心、项目负责人。
计划财务处凭“到款入账通知单”, 按一项一户制设立新的项目经费账号,或拨入已有的账号。
第七条 科技经费到款后,由项目负责人按资助方要求以及项目种类,到计划财务处开具本校收据或校计划财务处指定的税务部门办理各类发票,科技处协助项目负责人办理技术开发类项目的免税手续。
B:横向经费(企业委托: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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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科技经费管理流程
先开发票后到款的管理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本着高效、简捷的财务程序办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提取比例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到账后,校计划财务处根据“到款入帐通知单”
1、按进账经费的3%比例提取学校科技管理费,拨入学校科技管理费账户,由科技处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学校科技项目的管理、科技处组织的学术活动、新项目的培育、科技处的科研工作活动费及经主管副校长特别批准的支出。
2、按进账经费的1%比例提取项目负责人所属院、所、中心的科技管理费,拨入院、所、中心的科技管理费账户,由院、所、中心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院、所、中心科技项目的管理、学术活动、新项目的培育。
3、使用项目经费购买固定资产(单台套≥3000元),小于项目总经费5%者,加提1%管理费拨入学校科技管理费账户。由科技处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学校科技项目管理支出和项目培育支出。
4、其余经费拨入项目经费账号,由项目负责人签批,用于项目的实施。
5、以上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提取经费
1、立题奖:按项目进帐经费的3%由项目负责人提取现金形式的立题奖,用于包干补偿立项过程中的预研、讨论咨询、撰稿打印等人工费及必要的开支。
2、活动费:按项目进帐经费的10%提取现金形式的科技项目活动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科技活动必要开支。
3、劳务补助费:按项目进帐总经费的10%提取劳务补助费,用于项目实施人员的劳务补助、研究生助研补助和临时雇工。
4、以上第1、2、3款提取比例适用于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的提取比例提高一倍。
5、以上第1、2、3款为现金提取,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填写现金提款单,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提款手续。涉及税收时由计划财务处代扣。
6、以上提费比例与国家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国家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执行。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和拨付经费机构的有关规定,纵向项目按任务书经费预算支出,横向项目原则上按合同书上所填写的经费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资料费,差旅(交通、住宿、订票等)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学术会议费、文献检索,电话费、数据信息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分析测试费,国内外学术交流费,培训费,进修费、税金等。
2、试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自制设备的加工费等。
4、实验室改造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
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5、实验用房屋的租赁、水、暖、电费用,按学校规定收费。
6、工程配套费及协作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外单位完成某项任务,课题组必须与对方签订正式委托合同或协议,依据合同或协议条款,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后由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方账号。
7、车辆维持费: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
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
8、成果鉴定会、项目验收会费用:指在科技成果鉴定
或项目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参会专家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酬金及会议室、设备、交通工具租赁费等。
此项费用经科技处审批后,据实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省部级及以上鉴定(验收)会费用不超过30000元。
市局级鉴定(验收)会费用不超过15000元。
其它级别鉴定(验收)会费用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各种奖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科技项目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据实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支出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监督项目的进展和经费的支出情况,有权视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或解冻课题经费。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对各科技项目经费严格监督管理,不得超支,超支部分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科技处的通知单冻结和解冻科研项目经费;按月将科研经费收入支出分项目情况送科技处,同时抄报科技主管副校长。
第十五条 结题及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
1、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科技处负责及时向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结账和撤销账号通知,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2、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仍有经费剩余的,结余经费可100%转入项目发展基金账号,也可60%转入项目发展基金账号、40%由项目组提取现金发放项目节约奖;项目发展基金由项目负责人签批,用于新项目的调研、选题;项目节约奖的发放分配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并办理相应的完税手续。
3、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离岗且无人负责此项工作者,项目结余经费转入校科技管理费账户。
第五章 用科技经费购置设备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科研设备、材料、需按照资产管理规定到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为项目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或设备等,项目实施中由课题负责人依据合同规定,填报仪器或设备清单,经委托方确认或凭项目验收证明,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入库,即可报销。
第十八条 由协作单位赠送的仪器、设备,均需到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 1月 1日起生效,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国家级纵向项目按相应资助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